日前,广东首次就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为减少人口集聚区的污染排放,广东此条例赋予地级以上市政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权力,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条例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而关于珠三角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等项目的条款,则是在2009年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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